项目背景
2023年5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家标准G8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并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质量检验项目”将以国家标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为基础,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形式进行质量检测。
标准适用范围:除航模之外的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研制、生产、交付和使用。
无人机分类定义:
1、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空机重量小于0.25kg,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m,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km/h,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随时人工介人操控的无人驾航空器。
2、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空机重量不超过4kg,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kg,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km/h,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随时人工介人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空机重量不超过15kg,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随时人工介人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检测项目:
1、电子围栏: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检测到其与特定地理范围可能或正在发生冲突时,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警告或自动执行飞行预案。
2、远程识别: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通过网络主动向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通过无线局域网(Wi-Fi)或蓝牙自动广播识别信息。
3、应急处置: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空中盘旋、返航、降落、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遇到导航失效情况,应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或警告。
4、结构强度:在承受各种规定的载荷状态下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人驾驶航空器结构不产生有害变形;在承受最大起飞重量的1.33倍的载荷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主要承力结构不被破坏。
5、机体结构:(1)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及部件结构不应有对用户正常使用或维护保养造成伤害的锐边。(2)不具备浆叶保护装置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浆叶设计应减小对人员的划伤。浆叶不应使用金属材料
6、整机跌落:对于采用锂离子电池作为动力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调至满电量的30%士2%,无人驾驶航空器由10 m高度自由垂直跌落,不出现爆炸或起火现象。
7、动力能源系统: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燃油动力系统均应满足相应安全要求。
8、可控性: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控制系统应具备关键飞行参数的限制与保护的能力。关键飞行参数的限制包括最大飞行高度限制和最大平飞速度限制。
9、防差错: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电机、桨叶等部件的机械接口应具有防差错功能。
10、感知和避让:机体没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包括障碍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动悬停、避让或降落等措施。
11、数据链保护: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进行防护,防止链路非授权访问。
12、电磁兼容性: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能在其使用运行的电磁环境下保证系统安全工作,且不对公共电磁信号产生干扰。
13、抗风性:轻型和小型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在持续风、阵风等不大于一定等级下保证飞行安全的能力。
14、噪声:在铭牌或说明书上标识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悬停和典型飞行速度下的噪声测量结果。
15、灯光:除用于集群表演和明确标识仅限昼间飞行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安装航向灯光。
16、标识: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唯一产品识别码、风险警示标识和分类标识符号。
17、使用说明书:应提供电子或纸质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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